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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编报工作启动

1月14日,财政部发布通知,启动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编报工作。

通知表示,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、境外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(以下简称企业,不含一级金融企业)均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编制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。

对发行永续债、优先股等创新资本工具,通知表示,企业要严格遵循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——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》、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——金融工具列报》等规定,确定其会计属性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;对于各种资产证券化业务,企业应当在业务合规的基础上,严格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——金融资产转移》等规定,确定基础资产能否终止确认(出表)。

标签: 国有企业 财务会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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